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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6年修正本)

    2019-03-18 13:57

    (20109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9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0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调节作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全省区域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依据全省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全省设区的市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配置利用调入水鼓励开发利用再生水矿坑水微咸水海水等水资源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修建蓄水池水窖等蓄水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加水资源量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投资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服从有关专业规划实行有偿使用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兼顾防洪供水灌溉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事相邻的不同行政区域不得单方面修建引水排水等对边界河道和跨行政区域河道的水量水质及防汛抗旱有影响的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全省重点水域以及重点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水域和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本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环境的保护并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农村集中供水改善农村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二十条

     

      本省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划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取水量逐步关闭取水井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限期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评价预测加强监测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域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方式作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垃圾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第三十条

     

      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其中跨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划定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围堤建房葬坟等活动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跨设区的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订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制订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供用水历史与现状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与用水需求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统筹兼顾地表水与地下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与生态环境用水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引黄南水北调等调入水和本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以及调水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河流水系分布和工程布局特点建立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联动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六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订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第五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全社会节水目标建立完善节水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节约用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节水灌溉节水设施技术改造节水技术研究推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投资节水工程建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技术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利用各种媒介为全社会节水提供服务宣传节约用水政策和常识

     

      第四十二条

     

      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节水工作在考虑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配套农艺生物等节水技术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使用抗旱节水作物品种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业节水奖励政策对定额内用水的根据节水量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节水灌溉发展规划及节水灌溉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并及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部门节水灌溉发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传节水灌溉的补助政策公示节水机械设备补贴范围引导农业生产者自主参与节水灌溉工程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保障农业生产者在节水灌溉发展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和提倡企业使用再生水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应当逐步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第四十九条

     

      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优先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耗水量大的应当安装并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洗浴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水进行实时监控

     

      第五十一条

     

      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根据用水定额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不同性质的混合用水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严禁擅自拆改计量设施

     

      第五十二条

     

      鼓励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加强节水管理对已使用非节水型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和其他水源地的水作为景观用水

     

      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园林绿化应当优先种植耐旱型花草树木推广节水灌溉方式

     

      第五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更换为节水型设施设备和器具

     

      第五十五条

     

      取用水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备按计量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备农业灌溉应当实行计量用水暂时不具备安装计量设备条件的应当采用替代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分户安装计量设备

     

      禁止无计量设备取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备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和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水事纠纷处理应当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防洪安全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协商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水政执法行为其设立的水政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秉公执法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案件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的

     

      (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