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9-03-22 10:10
根据市物价局石价[2007]212号文件精神,现就执行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
按用水量计算,污水处理费实际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居民用水户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80元;非居民用水户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1.00元(含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0.08元);按排水量计征的,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算。
- 优惠政策:
(一)、对持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戾、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持有低保证的低保户,仍执行原来的收费标准即每立方米0.60元。由供水企业直接收费的,凭个人缴费凭证,由物业公司及产权单位收费的,凭个人缴费凭证和收费单位缴费凭证,持相关证明,经审核后予以退款,用户统一到石家庄供水集团客户服务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退费地址:建设南大街136号。
(二)、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以水为部分原料的生产企业: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按实际排水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经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用水量40%--60%的比例计算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已经实现单独立户装表计量的农业、园林绿化(包括住宅小区)专项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四)、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
- 对不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扣减污水排污费。
- 此通知自2008年2月份抄见水量起执行。
此通知
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东方龙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八年一月十日